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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专利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
近日,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再次征求《重庆市专利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等级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A+”、“A”、“B”、“C”、“D”级,按计分情况评价。等级标准如下:
(一)A+级为信用积分100分以上的;
(二)A级为信用积分90分以上(含)100分以下(含)的;
(三)B级为信用积分80分以上(含)不满90分的;
(四)C级为信用积分60分以上(含)不满80分的;
(五)D级为信用积分不满60分的。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纳入正面清单,除投诉举报、专项检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一次都不查”;
(二)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三)在专利优先审查推荐、专利预审登记注册工作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快速审核;
(四)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中优先受理和审核;
(五)在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中列为优先推荐对象;
(六)优先邀请参加知识产权讲座、论坛、比赛等活动;
(七)国家、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再次征求《重庆市专利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深入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代理监管的相关要求,加强专利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促进专利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重庆市专利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5年9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征求意见表》反馈至市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处邮箱cqdbc@163.com,并在邮件主题注明“专利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实施办法意见反馈”字样。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9月4日
(联系人:宋龙波;联系电话:023-67992712)
附件1
重庆市专利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利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促进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诚信执业,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依法归集专利代理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执业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评价,并根据等级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依《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以及在前述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包括获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
第四条专利代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应遵循及时采集、动态评价、精准监管、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专利代理信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统一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开展专利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工作。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辖区专利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信用信息和专利代理师信用信息。
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荣誉奖励、社会贡献、不规范经营、经营异常、受处罚、行业惩戒等信息。
专利代理师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荣誉奖励、社会贡献、不规范执业、受处罚、行业惩戒等信息。
第七条专利代理信用信息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由以下主体采集: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全国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依法采集的专利代理信用信息;
(二)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专利代理监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专利代理监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由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书面审核后报市知识产权局;
(四)市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由市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经书面审核后报市知识产权局;
(五)专利代理机构需要报送的信息,经机构书面审核后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师需要报送的信息,经机构书面审核后报市知识产权局;
(六)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以及能够反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由市知识产权局或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采集。
在本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相关专利代理信用信息按前述第(二)、(三)、(四)项规定进行采集,由市知识产权局归集到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八条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和《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书面证明材料,依法依规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进行信用计分,在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形成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
第九条信用等级评价实行计分管理,赋予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100分基础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附加加分项,设置不规范经营(执业)行为、经营异常情况、受处罚信息、行业惩戒等负面信息扣分项,根据评价规则计算最终得分并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等级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A+”、“A”、“B”、“C”、“D”级,按计分情况评价。等级标准如下:
(一)A+级为信用积分100分以上的;
(二)A级为信用积分90分以上(含)100分以下(含)的;
(三)B级为信用积分80分以上(含)不满90分的;
(四)C级为信用积分60分以上(含)不满80分的;
(五)D级为信用积分不满60分的。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信用计分和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市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信用变更信息7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计分及信用等级。除另有规定外,信用计分因相关情形被扣减或增加满12个月后,扣减或增加的分数清零,引起信用等级变化的,随之更新。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询、异议和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信息公示。市知识产权局通过官方网站、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等向社会公示专利代理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信息查询。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信用计分明细和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专利代理师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计分明细。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信用等级和计分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核查,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市知识产权局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理由告知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异议请求获得支持的,予以恢复信用计分和等级,异议期的信用计分和等级不影响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信用修复。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被扣减信用计分满6个月后,履行相关义务且已完成相关行为纠正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市知识产权局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理由告知修复申请的申请人。修复申请通过的,所扣分数不再计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足12个月;
(二)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对于存在前款第(二)种情形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信用修复,并重新计算信用计分扣分期限。
第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信用计分结果提出异议或申请信用修复的,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受理,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相关审核结果由市知识产权局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纳入正面清单,除投诉举报、专项检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一次都不查”;
(二)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三)在专利优先审查推荐、专利预审登记注册工作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快速审核;
(四)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中优先受理和审核;
(五)在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中列为优先推荐对象;
(六)优先邀请参加知识产权讲座、论坛、比赛等活动;
(七)国家、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实施上述激励措施,信用等级为A+级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不受机构成立或执业备案时间限制。信用等级为A级专利代理机构要求成立1年以上、专利代理师要求执业备案1年以上。不足1年、信用等级为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初始按照B级实施管理,并视信用等级变化,实施相应的激励和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实行常态化随机检查,原则上“一年查一次”;
(二)在“双随机、一公开”中按正常比例抽取,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三)适时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
(二)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实行现场检查;
(三)在专利优先审查推荐、专利预审登记注册工作过程中,实施审慎推荐和从严审核;
(四)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中从严受理和审核;
(五)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业务指导和政策宣讲,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依法严格监管;
(二)大幅度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被随机抽中的,严格实行现场检查等全方位检查;
(三)限制专利优先审查推荐、专利预审登记注册的便利性措施;
(四)限制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在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评优评先评奖、各类活动参加单位筛查、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中予以限制;
(六)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约谈指导,责令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整改,严格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六章 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利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利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过程中,对于违规泄露、篡改、虚构、删除相关信息,或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鼓励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专利代理信用激励和监管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2:征求意见表
(原标题: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再次征求《重庆市专利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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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重庆市专利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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