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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宗水培专利纠纷到制度性十字路口。”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关键词:EPO上诉委员会|说明书一致性|数字证据采信|丹麦洛克威(Rockwool)|可耐福(Knauf)
背景|从一宗水培专利纠纷到制度性十字路口
2025年,一宗看似普通的水培植物专利异议,却引发了欧洲专利制度的深层次讨论。涉案的欧洲专利EP2124521由德国建材企业可耐福(Knauf)持有,专利聚焦于在水培介质中利用特定粘合剂稳定植物结构。异议方是丹麦的洛克威(Rockwool),全球领先的岩棉制造商。
表面上,这只是一次权利要求缩限与说明书表述的冲突,但正是这种矛盾,将EPO内部长期存在的制度争议集中放大,使其走向扩大上诉委员会(EBA)的审查视野。
在异议过程中,可耐福为降低无效风险,将权利要求缩限为“仅限有机粘合剂”。然而,这一修改与说明书原本“粘合剂类型可选”的表述直接冲突。洛克威随即提出程序性异议,质疑该修改违反了《欧洲专利公约》第84条“权利要求必须明确并由说明书支持”的要求。
这一矛盾很快超越了案件本身,触及EPO长期存在的核心争议:当权利要求修改后,说明书是否必须同步调整?一种观点认为说明书必须随权利要求修改而保持强制一致,否则容易在后续解释中制造混乱;而另一种观点则坚持认为,《欧洲专利公约》(EPC)并未明确要求删改说明书,专利权人不应因此承担额外的义务。
正是在这种对立之下,上诉委员会将案件移送至扩大上诉委员会(EBA),编号G1/25,请求作出系统性裁决。这不仅关乎个案结局,也将决定EPO是否继续坚持其在主要专利局中相对严格、并在国际实践中颇具特殊性的“说明书改写制度”。
制度焦点|说明书一致性的法律与实务分歧
G1/25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当专利权人因异议或上诉程序的意见而缩限权利要求时,是否必须确保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保持一致。EPC第84条虽然确立了“权利要求应清楚并由说明书支持”的基本标准,但在如何具体执行这一原则上,EPO的判例法长期存在分歧。
为解决这一争议,上诉委员会向扩大上诉委员会(EBA)提出了三项系统性法律问题:
1.在异议或上诉阶段,如果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是否必须对说明书进行调整?
2.若答案为肯定,EPC中是否存在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撑这一要求?
3.审查程序中是否应适用相同标准?
围绕这些问题,判例呈现出两种不同立场。一种观点(如T1452/21、T1024/18)认为,说明书必须随权利要求修改而保持一致,否则将削弱后续解释的确定性。另一种观点(如T56/21、T1444/20)则认为,EPC并未明确授权强制删改说明书,过度要求会侵蚀专利权人的撰写自由。
EBA的最终回应不仅将统一内部裁量,也可能对实务层面的应对策略带来影响。如果确立“强一致性”,说明书可能从“解释辅助”转变为“形式刚性工具”,这将增加撰写与修改的负担,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法院乃至UPC在解释路径上的做法。换言之,本案的制度走向,很可能对未来专利权人在异议与诉讼中的修改与维权考量产生作用。
本土实践|一致性与数字证据的回应路径
在中国专利制度中,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之间的逻辑一致性同样被反复强调。虽然并未要求在修改后逐条删改说明书,但《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说明书必须对权利要求提供清晰支持,避免出现语义冲突或不当扩展。司法层面的态度也与之呼应。例如,在(2020)最高法知行终815号案中,法院指出说明书虽可包含未写入权利要求的内容,但不得造成对解释方向的混淆或偏离。这表明,无论是在审查还是诉讼环节,中国制度都将逻辑一致性视为稳定的评判基准。
在证据采信方面,中国法院对网页截图等数字资料持谨慎态度,通常需要辅以链上存证、公证备案或档案馆留存,以及时间戳与链条验证机制。这些措施虽然增加了成本与准备周期,但逐步形成了一套实务中可操作的路径。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网络证据存储与认定体系,但随着数字经济案件的增加,这一议题正逐渐走向制度化。
对于企业而言,中国实践释放的信号与EPO的趋势形成了呼应:一方面要在专利文本中保持足够的逻辑闭环,避免说明书与权利要求脱节;另一方面也要在证据管理中提前建立可靠的数字化存证机制。这样的准备不仅有助于在国内程序中降低风险,也能为企业在跨境专利诉讼和无效程序中提供更稳健的支撑。
结语
G1/25不仅是一宗水培专利异议,更是EPO在说明书一致性与数字证据采信上的一个重要制度节点。对于企业而言,真正的挑战在于如何将合规预案前置化:在专利撰写与修改环节保持文本的协调性,在证据管理中建立可靠的验证机制。这些准备将有助于企业在欧洲审查体系中减少不确定性,并在未来跨境诉讼和多制度环境下保持更稳健的策略空间。无论G1/25的最终裁决如何,说明书一致性与数字证据采信都已成为跨境专利布局中不可回避的议题。
参考/ 备注
1.EPO Register, EP2124521: https://register.epo.org/application?number=EP07800816
2.Referral G1/25 to 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case-law-appeals/eba/pending.html
3.Decisions cited: T697/22, T1989/18, T56/21, T1024/18, T438/22
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86号:上海晶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高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3年11月13日发布(法〔2023〕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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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EPO说明书一致性之争:G1/25会改写规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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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EPO说明书一致性之争:G1/25会改写规则吗?(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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