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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9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发布9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存在严重违法专利代理行为的8家代理机构作出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对1人作出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罚决定。
附:处罚详情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田X)
当 事 人:田X
资格证号:3473303
执业机构: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执业备案号:3738673303.7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我局进一步核查发现,2024年,当事人向徐某购买47套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电子件、企业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号信息,并以上述企业作为申请人,提交了87件由当事人自行编造的专利申请。
另查明,2024年2月,当事人以加盟方式租用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资质,设立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并实际负责该分公司业务。上述专利申请由当事人通过该分公司提交,并实际由当事人掌握和处置。
2025年7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2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和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作为执业专利代理师,理应遵守法律法规,为创新主体保护发明创造提供专业服务,当事人却向犯罪人员徐某购买企业信息,不以真实发明创造为基础,自行编造专利申请文件,弄虚作假提出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和专利工作秩序。当事人所代理提交的上述申请,并非接受委托,其申请人皆由当事人虚构,目的在于实际掌握和处置相关专利申请,用于兜售牟利。上述行为实质上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田X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7月2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7月3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肥XX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合肥XX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XXXXXXXXXX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七街道望江西路203号万科广场
合伙人:陈XX
合伙人:陈XX、姚XX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我局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发现,当事人向徐某购买9家企业信息和电子公章,并利用以上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后,提交专利申请57件。上述专利申请实际由当事人掌握和处置。
2025年7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5〕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直接向犯罪人员徐某非法购买企业信息,用于虚构专利申请人,提交编造的专利申请文件及虚假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弄虚作假提出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和专利工作秩序;当事人所代理提交的上述申请,并非接受委托,其申请人皆由当事人虚构,相关专利申请由当事人实际掌握和处置,用于兜售牟利,即实质上是当事人自己申请专利。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合肥XX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7月2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7月3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XXXXXXXXXX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余XX
股东:邹XX、马XX、葛XX、余XX、张XX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我局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发现,当事人合肥分所实际负责人田某,利用向徐某购买的涉案企业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并编造专利申请后,由当事人代为提交。
经查,当事人分支机构中,除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直营一公司、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直营二公司是由当事人实际负责人张某控制,包括合肥分所在内的多家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使用当事人提供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号自行提交专利申请,并向当事人支付加盟费。其行为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另查明,当事人部分股东以及多名执业专利代理师并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并且,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7820件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2025年7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2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对其专利代理师及分支机构负有管理责任,却放任其合肥分所负责人田某向犯罪人员徐某非法购买企业信息,并编造专利申请;同时,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加盟方式设立分支机构数量众多,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且由专利代理师自行编造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涉及多个省份,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7月2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7月3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XXXXXXXXXXX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XX
合伙人:张XX、李X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我局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发现,当事人为从徐某处购买涉案信息的陈某等相关人员,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237件。
经查,当事人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使用当事人提供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号自行提交专利申请,并向当事人支付加盟费。其行为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另查明,当事人多名执业专利代理师并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并且,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662件。
2025年7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且以加盟方式设立分支机构数量较多,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X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7月2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7月3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沙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长沙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XXXXXXXXXX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栖凤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邓XX
合 伙 人:邓XX、袁XX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我局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发现,当事人为从徐某处购买涉案信息的朱某等相关人员,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451件。
经查,当事人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使用当事人提供的账号自行提交专利申请,并向当事人支付加盟费。其行为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另查明,当事人合伙人未在当事人处从业,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当事人多名执业专利代理师并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并且,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提交的1960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所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其中以多名专利代理师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471件。
2025年7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且以加盟方式设立分支机构数量较多,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长沙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7月2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7月3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肥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合肥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XXXXXXXXXXXXX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西大道
执行事务合伙人:赵XX
合伙人:赵XX、晋X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我局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发现,当事人为相某等人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280件。同时,当事人还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业务招揽信息,为他人提供“代报”服务。
经查,当事人实际负责人张某于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在未取得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伪造43个委托人电子公章,并使用其中31个伪造的电子公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其中部分专利申请未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系由张某自行编造。
另查明,当事人2022年4月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时的合伙人未在当事人处从业,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当事人现合伙人以及多名执业专利代理师并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并且,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457件。
2025年7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伪造的电子公章提交虚假材料,编造专利申请文件,弄虚作假提出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和专利工作秩序;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相某等人提交利用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并在互联网平台公开招揽“代报”业务,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合肥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7月2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7月3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XXXX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北京XXXX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XXXXXXXXXXX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
法定代表人:窦XX
股东:窦XX、钱XX、侯XX、赵X、何XX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我局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发现,当事人为从徐某处购买涉案信息的某机构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1221件。
经查,当事人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使用当事人提供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号自行提交专利申请,并向当事人支付加盟费。其行为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另查明,当事人2023年3月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时的部分股东未在当事人处从业,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当事人部分股东以及多名执业专利代理师并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并且,2023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397件。
2025年7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且以加盟方式设立分支机构,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XXXX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7月2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7月3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市XX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深圳市XX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XXXX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泰然苍松大厦
法定代表人:尹XX
股东:刘XX、罗XX、姚XX、尹XX、尹XX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我局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发现,当事人为梁某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427件。另,包含上述427件申请在内,2023年至2025年期间,当事人共为梁某代为提交专利申请3398件。
经查,当事人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使用当事人提供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号自行提交专利申请,并向当事人支付加盟费。其行为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当事人2021年4月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时的股东从未在当事人处从业,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当事人部分股东以及多名执业专利代理师并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并且,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共代理3694件属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中第三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其中以上述专利代理师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达740件。
2025年7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5〕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且以加盟方式设立分支机构数量较多,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涉及多个省份,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深圳市XX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7月2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7月3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苏州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XXXXXXXXX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金狮大厦法定
代表人:李X
合伙人股东:李X、潘XX、陈X、郭XX、韩X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经认定,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共9372件。
2025年6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和专利审查工作秩序,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苏州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7月2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7月30日
(原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国知局:吊销8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1名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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