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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Hi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hi”不近似(附: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标
小知2017-08-16
「海底捞Hi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hi”不近似(附: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底捞Hi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hi”不近似(附:驳回复审决定书)


原标题:关于第19179859号“海底捞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商标

「海底捞Hi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hi”不近似(附:驳回复审决定书)


引证商标一

「海底捞Hi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hi”不近似(附:驳回复审决定书)


引证商标二

「海底捞Hi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hi”不近似(附: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19179859号“海底捞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66133号


申请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沃尔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79859号“海底捞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海底捞”、英文“Hi”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第9009162号“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14290号“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刘   畅

王觉菲

张   文

2017年06月01日



来源:商评委官网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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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17004.html,发布时间为2017-08-16 10: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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