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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的申请

商标
小知2016-12-13
立体商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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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又叫三维商标,是以立体标志、商品整外型或商品的实体包装物以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简单的说就是以立体形状的商标。比如瓶子的形状,产品的形状等。


比如贴一张大大的图,这个是费列罗的巧克力形状:


立体商标的申请


法院对该件的商标认为:申请商标对于色彩和包装形式的选择不在常规选择范围之内,其独特创意已经使之成为申请人的标识性设计,具有显著性。


由此可见外企把商标注册,知识产权工具简直应用到令人发指的地步了,但是人家就是任性,你仿不了我的品牌,也仿不了我的巧克力形状,我就是我,不一样的我。


诸如此类的有可口可乐的瓶子,雀巢的调料瓶,乐高的积木,都用立体商标保护。


关于立体商标显著性认定的重要案件有金莎巧克力、之宝打火机、芬达瓶和雀巢方形瓶。


与平面商标相比,三维标志具有较低的显著性;当申请商标是指定使用商品自身的形状或其包装的形状时,相关公众通常会将其认知为商品的包装或商品本身的形状,而并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认知;与平面标志不同,三维标志的固有显著性判断不受其是否独创或是否系臆造所影响。


立体商标申请中,具有以下特征的显著性认定不会有大的问题:


一、与使用商品没有关系的立体形状。


二、是含有文字、图形等其他显著成分的立体标识。


三、是经过独特设计或具有独创性的三维标识。


四、是具有获得显著性的三维标识。


实践中最难认定的是商品自身形状和商品包装形状的固有显著性。


所以,立体商标申请的时候要规避以下问题:


1、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了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须采用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比如食品中的元宵,如果允许把元宵的形状注册为元宵的商标,并且独占使用,等于剥夺了其他生产经营元宵的权利,这样是不公平的。


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商品的固有功能实现所必须使用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如电动剃须刀的刀片,为达到技术效果设计的,而不是用来区别其他剃须刀的。这样假如可以注册的话,有碍于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来源:张瑶飞(微博)

作者:张瑶飞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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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的申请


本文来自张瑶飞(微博)并经IPRdaily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14990.html,发布时间为2016-12-13 13: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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