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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题中使用他人商标名称,是侵权还是功能性描述?

案例
纳暮2026-06-09
商品标题中使用他人商标名称,是侵权还是功能性描述?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现网络购物平台上
同款商品使用商标同名标识
起诉后对方辩称
仅为功能性描述
无攀附恶意
法院会如何认定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3.1


01案情简介


A公司是国内知名企业,旗下拥有“AA智能”“A家”等多个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9年至2029年,在消费者心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3.2


2023年,A公司发现B公司在某网络购物平台销售商品,其商品标题链接上多次使用“AA智能”“A家”等A公司注册商标,实物商品及包装上没有“AA智能”“A家”标识。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解,影响A公司的商业声誉,侵犯了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及其独资股东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15万元。

B公司辩称,产品标题中“AA智能”实为产品功能性描述,非商标单独展示,不存在恶意蹭标行为。同时,案涉店铺欢迎语中也解释了“AA智能”为某种功能,并非该品牌产品。


02法院审理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关于B公司在商品名称、商品详情中使用案涉注册商标相对应文字的方式,是否侵犯了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一方面,B公司在同种商品的标题中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文字组成、发音均相同的文字进行标识,该文字标识位于商品标题显著位置,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认定其为商标性使用;另一方面,B公司在商品类别中设置“普通版”与“AA智能”选项,在选项后说明“AA智能”产品可连接网络操作系统,结合商品详情中已标明B公司品牌,可认定在商品分类下使用的“AA智能”为功能性描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虽然商品详情中“AA智能”为功能性描述,但不能以此否认商品标题中“AA智能”“A家”构成商标性使用,故法院认定B公司侵害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B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问题。首先,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关于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其次,B公司确认经营过程中存在刷单行为,B公司的侵权获利及A公司的实际损失均难以精准计算,A公司主张参照灯具行业某上市公司公开毛利润率作为计算依据,但B公司的品牌、规模与上市公司不具有可比性,法院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方式及商品销售情况,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酌定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最后,B公司及李某明知存在未决诉讼,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销公司,李某作为B公司的独资股东,是公司注销之后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主体,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B公司的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03鹏法君说法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既包括被诉侵权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也包括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容易导致混淆。B公司虽然在实物上未使用权利商标,但其通过店铺介绍、商品标题等多处引流,已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A公司存在特定关联。关联方式虽千变万化,但只要核心识别部分指向权利商标,就可能构成侵权。

鹏法君在此提醒,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尊重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避免在商品标题等主要宣传位置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应规范自身商业标识使用行为。同时,市场主体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依法经营、规范退出,公司负有未决诉讼、未结清债务时,应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厘清全部债权债务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不得恶意通过注销公司的方式规避诉讼义务、逃避债务责任。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原标题:商品标题中使用他人商标名称,是侵权还是功能性描述?)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稿:罗湖区法院

作者:蒋璐璐、周维朕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商品标题中使用他人商标名称,是侵权还是功能性描述?(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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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2517.html,发布时间为2026-06-09 1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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