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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装潢涉案装潢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卡骆弛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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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骆弛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骆弛”)以多款洞洞鞋商品装潢被模仿为由,起诉上海热风时尚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多家关联公司、分公司(以下合称“热风”)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共计1500万元。
本案历经两级审理:苏州中院(2022)苏05民初1103号一审判决认定,卡骆弛主张的洞洞鞋装潢具备三项显著特征,经长期使用已形成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热风使用近似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因卡骆弛未举证实际损失与对方侵权获利,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判令热风方合计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50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665号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卡骆弛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其一,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卡骆驰对涉案装潢进行了广泛宣传。其二,卡骆驰的证据无法证明带有涉案装潢的5款洞洞鞋的销售情况,品牌整体排名不等同于带有涉案装潢的鞋类商品的排名情况。其三,部分媒体报道表明卡骆弛自身也认可请求保护的涉案装潢具有一定的技术效果。其四,卡骆驰商标的知名度不应等同于涉案装潢的知名度。综合以上理由,涉案装潢涉案装潢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故卡骆弛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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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洞鞋不正当竞争案二审改判,千万索赔背后的商品装潢权边界之争
附: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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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1500万索赔归零,洞洞鞋不正当竞争案二审改判(附判决书)(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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